2020-10-21 10:08:33
巴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一、提取手续办理时间为每月10日—29日(节假日除外)
二、办理提取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及公积金储存卡的原件。代他人领取的,须同时出具代领人身份证原件。
三、以房屋产权人配偶身份提取的,应提供结婚证或在同一户籍的户口簿原件。
四、提取人在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的同时,需根据不同提取情况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离、退休:提供离休、退休批复或《离休证》、《退休证》;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一至四级伤残等级的鉴定证明、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提供《职工失业保险手册》;
●出国、出境定居: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或迁出地户籍注销证明;
●异地调动并户口迁出本市,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户口迁出证明和单位调令、迁入地政府出具当地未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证明;
●非本市户籍的合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提取人与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者的夫妻关系证明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书、遗赠书。如无配偶的,同时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无配偶证明,以及死者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出具的由法定第1继承人共同署名签字委托代领证明;
●购买商品房:提供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预付款税务收据(预付款不得少于购房总额的30%)或结算税务发票;
●购买房改房:出售房改房审批表或《房屋所有权证》、房改专用发票;
●购买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税务收据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
●购买二手房:房管部门认可的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契税证》;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在城镇的,提供县、区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农村的,提供县、区以上土管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呈报表》;
●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县、区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通知书》;
●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提供借款合同、银行还贷卡、同意提前还贷审批表或银行出具的还贷凭证;
●已还清住房贷款本息:提供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贷款清偿凭证;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比例:提供房屋租赁证、实际支付租金凭证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
五、提取额度
1、销户提取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如提取时,提取人及配偶未还清公积金贷款,应作冲还贷款处理。
2、一般提取的:①可提取至截止时间个人账户内余额百元以上。②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房屋产权拥有人及配偶提取个人账户存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发生此项住房消费行为所支付的总价款。③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提取个人账户存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如为组合贷款应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如为商业性住房贷款,应先还贷后提取。④用于支付房租的,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房租的50%。
六、提取截止时间
1、购买商品房:截止到售房单位出具的付款凭证(税务发票或税务收据)所载明的时间。
2、购买二手房:截止到《房屋契税证》所载明的时间。
3、购买房改房、拆迁房:截止到房改专用发票、税务收据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所载明的时间。
4、新建、翻建自住住房:截止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呈报表》批准时间后一年。
5、大修自住住房:截止到《房屋鉴定通知书》所载明的时间后一年。
6、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截止到贷款偿还审批表或银行出具的贷款清偿凭证所载明的时间。
以上1—5项提取时,提取人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截止时间不得超过贷款发放日。
七、办理程序
1、职工本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3、职工本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相关证明到公积金管理核心办理提取手续;
4、职工到银行提款或办理还贷转账手续;
5、实行托管管理的和单位破产、解散、注销的,职工可随带相关证明,直接到公积管理核心办理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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