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29 11:21:46
今年1月,十堰银保监分局对建行十堰分行开出罚单,建行十堰分行因“内控管理不严,员工挪用客户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罚30万,而当事员工易某敏则被监管禁止终身从事银行行业。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刑事判决书,将建行员工易某敏侵占客户资金的诸多违法犯罪细节公之于众。原来是客户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被其挪走用于买彩票和个人消费挥霍。
侵占18名客户近1170万资金
判决书显示,易某敏是位70后,曾任建行十堰田湖支行(简称“建行田湖支行”)大堂经理、客户经理等职。
2011年2月至2019年2月,易某敏在任职期间,利用在单位窗口柜台、大厅给客户办理业务的职务便利,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借客户办理业务、销户、换卡之机,提前控制客户银行账户。
之后,当客户到银行办理购买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业务时,在冻结资金尚未转入到理财产品、保险资金池的时间段,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客户输入账户密码后将交易撤销,并将资金转入自己提前控制的客户其他账户。
将客户资金成功划转后,易某敏会通过取现金、刷POS机、第三方支付等方式将资金用于个人购买彩票、个人消费挥霍等等。
经查,在这8年的时间里,易某敏共计侵占18名客户的47笔资金,资金数额达到1168.70万元。
同一客户被连续9次侵占资金
易某敏的作案手段可以是十分隐秘,有客户被多次侵占资金却浑然不知。
比如刑某,2011年2月,邢某到建设银行田湖支行购买理财产品,易某敏推荐其购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邢某同意后,易某敏为其办理了一笔22万元的保险产品。2014年2月,易某敏私自将该保险退保,并将退保的216741元转至自己控制的邢某同名账户中。之后,易某敏将资金转入自己控制的其他人账户,后又多次将资金通过自己控制的他人账户进行周转并取现消费。
2015年2月26日,易某敏对邢某称保险不划算,可以改成购买理财产品。邢某同意后,易某敏收回了邢某持有的保险凭证,并退给邢某12万元本金及4年利息。之后,易某敏通过其控制的邢某同名账户购买了20万元的理财产品并将理财协议书交给邢某。
在第一次成功侵占刑某资金后,易某敏并没有就此罢手。
2015年3月11日,邢某到建设银行田湖支行购买10万元的理财产品,打印出凭证后,易某敏在邢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交易撤销,并将10万元从邢某账户转至其控制的邢某另一同名账户中,后将资金多次周转和消费。
就这样,从2011年2月开始至2019年1月,易某敏共侵占了邢某的7笔资金,共计166万。
同样,以被害人周某为例,2015年10月,周某到建行田湖支行购买40万元的理财产品,打印凭证后,易某敏在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交易撤销,并将这40万元转到了自己控制的周某同名账户,此后这笔钱被易某敏挥霍使用。
周某比刑某更惨,在2015年10月到2018年12月,三年多的时间里,易某敏重复利用上述“套路”,共侵占周某9笔资金,合计220万元。
同时,周某也是被侵占资金的18名客户中,被侵占笔数和资金金额最多的一位受害者。
侵占多名客户资金后,易某敏除了用于个人消费挥霍外,其还有买彩票的爱好。据证人黄某的证言,易某敏从2010年开始就在其店里买彩票,一直到2019年4月,大约花了一百多万元。
被判8年半
2019年3月,建行十堰分行在日常风险排查中发现,2017年至2018年,有6名客户在田湖支行购买理财产品后立即撤销交易,经手人都是易某敏,情况比较可疑。
同年3月8日,分行决定停止易某敏的正常工作,令其配合调查,后易某敏交代了自己违规将资金转出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况。
2019年4月,易某敏向警方投案,同月被刑事拘留。此时,易某敏已无力填补侵占客户超千万元的巨额“窟窿”。
易某敏投案后,对于易某敏的量刑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职务侵占罪,但建行十堰分行以及易某敏的辩护人则提出了不同意见。
建行十堰分行出具的书面意见表示,易某敏固然利用了其银行员工的身份,但他更多的是利用其“熟人”身份,取得被害人信任,在被害人办理换卡、销户业务中骗取对方银行密码,再将款转入自己控制的账户进行消费。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他最主要的犯罪特征是虚构旧卡已销毁的事实,非法获取控制账户;在客户办理业务时,谎称为其购买理财产品,实际直接将客户资金直接转入控制账户。这一犯罪特征与诈骗罪相符,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易某敏的辩护人则提出,易某敏利用职务之便获取资金,但并没有想非法占为己有不予归还,而是一直在还,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
最后,一审法院认为,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易某敏明知购买彩票中奖率很低,风险很大,但其在将客户款项用于购买彩票、个人消费等支出,且已经难以归还的情况下,仍然持续长期将大额客户资金用于博彩、个人消费等支出,且造成实际无法归还的结果,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性质属于职务侵占。
最终,一审法院判处易某敏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继续追缴剩余款项1042.51万元,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易某敏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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