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0 08:44:19
近期,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潍坊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行长闫红兵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8月至2017年五六月期间,闫红兵利用其分别担任潍坊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行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潍坊建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潍坊银行岳某,明天控股有限公司温某、徐某等人所送的车位、现金等财物共计人民币约1853.44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闫红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闫红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同时,现存违法所得666.94373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闫红兵违法所得847.056264万元,限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
宣判后,闫红兵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其为国家工作人员且构成指控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庭审中,闫红兵坚持其上诉理由,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其无罪,其辩护人提出相同意见,并提供了10份书面证据。
对此,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表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期间闫红兵的辩护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认定,闫红兵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依法不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查明,证据与一审相同。
对于闫红兵提出的“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无罪”的上诉理由,法院经查表示,潍坊银行是国家出资企业,闫红兵系经潍坊市委组织部向潍坊市政府党组提名担任潍坊银行副行长,潍坊市委向潍坊市政府党组提名担任潍坊银行行长、潍坊市政府向潍坊银行董事会提名担任潍坊银行行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闫红兵系在国有参股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原审判决认定其为国家工作人员并无不当。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均供证一致,闫红兵权钱交易关系清晰明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此外,二审法院指出,闫红兵提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同理,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也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开资料显示,潍坊银行成立于1997年8月,2018年完成股权结构优化成为地方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截至今年三季度末,潍坊银行总资产为1630.15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73%,资本充足率为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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