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2 14:03:17
受理条件
1997年12月31日以前,本市户籍已经取得,此时职工养老保险已参加本市职工养老保险。原国有及县级以上国有企业所属集团单位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不按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计算为缴费年龄。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199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本市户籍且申请时仍具有本市户籍;
2.1997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本市职工养老保险;
3.申请时尚未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4.在原国有或者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具有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但因在本市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未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缴纳养老保险按《<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网上办理流程:
1.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选择需办理的事项后,点击“立即办理”,在登录界面,选择“参保缴费管理”-“工龄一次性补缴”,录入补缴信息,生成网上预申请表格,下载并打印申请表,并按照业务办理的指南准备业务材料,前往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社会保障服务厅综合窗口申请办理;
2.受理:受理窗口审核是否符合条件(即时):
(1)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出具《受理告知书》。
(2)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材料不齐全的,当场退回,并出具《业务指引告知书》。
3.审核:工作人员审核(5个工作日内)
4.审批:工作人员审批(5个工作日内)
5.办结:社保经办部门为申请人办理补缴。
6.送达:申请人可网上查看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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