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9 09:55:40
青岛市农村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非城镇户籍、60周岁以下的公民(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可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般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组织投保,也可以个人直接投保。乡(镇)企业单位职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以乡(镇)企业为单位组织投保。缴纳保费: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为2、4、6、8、10、12、14、16、18、20元十个档次。每个档次可以由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两部分组成。缴纳档次的选择和集体补助的比例、由投保人同所在村或者单位协商确定。
2、同一投保单位,投保人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优抚户、特困户投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集体补助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
投保人在投保期间根据支付能力的变化,经与所在村或单位协调后,可以变更缴纳档次。
3、投保人劳动报酬按月收入的,按月缴纳;按年收入的,可以按年缴纳。
4、投保人可以预交、补交和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对预交、补交和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集体补助部分的缴纳方式,由所在村或单位视情况确定。
5、乡(镇)企业为职工所缴的养老保险费用可以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0%的比例税前列支。
6、投保人遇到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由本人申请,经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停缴养老保险费。恢复缴费能力后,停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可以补缴。
7、投保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缴保险费,服刑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回原籍的,可以补缴保险费并可以继续投保。关系转移:
投保人迁往外地或转为城市户口或被招工、提干、升学的,可以将保险关系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入其继续投保的社会保险机构。无法转移的,可以保留养老保险关系或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本息退还给本人。保险待遇:
投保人年满60周岁,根据本人选择的缴费档次和投保年限确定的养老金标准,按月或按季领取养老金。
投保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推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龄,领取的养老金标准则相应提高。
投保人在投保期间停缴养老保险费的,只能领取个人缴纳部分的养老金。
投保人领取养老金的保证期为10年。投保人领取养老金满10年后可以继续按原标准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为止。
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死亡的,其剩余年限的养老金,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 无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的,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按规定支付投保人的丧葬费。
投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或劳动教养的,其养老金暂停支付,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一次性补领,并继续按标准领取养老金。
投保人享受养老金的权益不得转让、抵押,严禁虚报冒领养老金。虚报冒领养老金者,除追回冒领的资金外,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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