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21 10:34:55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丽江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细则》(以下简称归集细则)、《丽江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服务指南》(以下简称归集服务指南)的规定,现将2020年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执行标准通告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按照《归集细则》《归集服务指南》规定,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工资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工资总额构成或者本市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确定)。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按照丽江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9年丽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7,757.00元,月平均工资为8,146.00元(计算结果保留至元位)。因此,2020年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为24,438.0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按照《归集细则》《归集服务指南》规定,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16号)文件规定,云南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70.00元;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00元;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50.00元。古城区、玉龙县为二类地区执行1,500.00元标准,永胜县、华坪县、宁蒗县为三类地区执行1,350.00元标准。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标准为5%至12%。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计算结果保留至元位)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执行时间
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2020年住房公积金少缴的单位可进行补缴。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可通过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或各管理部服务网点,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五、其他事宜
各缴存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严格执行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上、下限规定,既不得高于上限,也不得低于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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